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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发表时间:2015年02月12日 10:20
关于调整电取暖方式界定范围的复函
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电取暖方式界定范围的请示》(吉电营[2008]139号)收悉,根据国家环保政策以及我省现行居民冬季电取暖电价政策,经研究同意将地源热泵形式取暖用电按《关于我省居民生活取暖用电和市政路灯用电试行分时电价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字[2004]426号)中非居民和集中式居民电取暖的用电价格政策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报告。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电力 价格 函
抄送: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印发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吉发改价格字[2004]426号
 
关于我省居民生活取暖用电和市政路灯
用电试行分时电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格[2003]1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用电侧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3]469号),根据目前我省电力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居民生活取暖用电和市政路灯用电试行分时电价
为更好地落实此项电价政策,请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认真做好该项电价政策的宣传工作,在执行过程中供电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电价标准执行。
  
附件:1.居民生活取暖用电试行分时电价标准办法
            2.市政路灯用电试行分时电价办法
主题词:价格 电费 办法 通知
抄送:省经委、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9月7日印发
 
附件:1.居民生活取暖用电试行分时电价办法
 
为优化能源配置,提高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水平,保护环境,促进“生态省”的建设,结合吉林省电网的实际情况,决定对电取暖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标准。
一、 适用范围及电价
(一) 适用范围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区域内直供的采电取暖方式供暖的用户(不包括执行商业用电价的用户),电取暖用户主要是指集中式居民用户,分户式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等三种类型。
(二) 电价标准
1. 非居民和集中式居民电取暖的用户,取暖期从10月份起至次年4月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使用蓄能式电取暖设备的用户,在执行居0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同时,实行峰谷分时和功率因数调整电量等价格政策。
2. 分户式居民电取暖用户,全年用电均实行分时电价政策:21:00到次日8:00为低谷时段,电价执行0.30元/千瓦时;8:00到21:00为高峰时段,电价执行0.52元/千瓦时,峰谷电价均含三峡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建设资金、库区建设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 试行方法
1. 本着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用户自行到属地供电企业办理申请手续,就有关用电事项签订协议。
2. 蓄能式电取暖用户要单独计量;蓄能式和分户式居民电取暖用户均应安装或更换为分时电能计量装置。
3. 对使用其它取暖方式改用电取暖的用户,应满足安全供电要求,并提供户权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供电的证明,到属地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手续。
4. 电能表由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组织选型,明确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和型号,供用户选购,供电企业负责校验和更换,电能表产权,用户可无偿移交供电企业,也可以不移交,电能表折旧年限结束后,对无偿移交的,供电企业负责更换;对未移交的由用户负责购置更换。
5. 分时电能表与普通电能表的价格差额由用户负担,旧普通电能表更换为分时电能表的按新老普通电能表价格适当扣除。
三、 其它规定
1. 欠缴电费的用户,必须补交全部欠费后,方可办理相关用电手续。
2. 电价标准,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时制度相应调整。
3. 原有关电取暖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政策停止执行,以本办法为准。
4.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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